昆明市护理学会章程

昆明市护理学会章程

2022-3-31 11:21:58 人评论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昆明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Kunming  Nursing  Association

缩写:K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昆明市护理学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发展护理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技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发展、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为繁荣我市护理事业,促进护理科学的发展,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大力开展护理学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科技工作业务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双龙村243号办公楼三楼,邮政编码650011。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技考察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及国际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刊物、护理科技书籍及护理学术资料、音像制品等;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推进护理学科建设;

(四)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护理教育、继续护理学教育;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举办各种培训班、研修班,切实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会员对重要的护理政策和问题进行咨询,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开展护理业务技术工作的指导和评估;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做好对口支援和帮扶,推进老年护理、加快社区护理、中医护理、康复护理、妇幼保健,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

(八)承担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九)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的评优、创优、竞赛活动,树立行业新风。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义务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绩和影响;

(四)凡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申请办理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需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二)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颁发昆明市护理学会团体会员证;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培训;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权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优先获得参加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会名额。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学会声誉,

(三)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本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通过重要提案和决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监事。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进行各种评选、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组织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护理学科的护理专家;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分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昆明市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名称为“昆明市护理学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市科协备案。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昆明市护理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会内设办事部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内设办事部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费10元/人/年;单位会费:三级医院3000元/年,二级医院2000元/年,二级以下医院1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本会第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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